发布时间:2024-10-21 06:53:01 浏览:975
“知乎、微博已是过去,响音、慢手才是明天”,这个时代是自媒体的天下。网络红人中,也少有大V医生的面孔,我们熟知的就有超人阿宝、淼哥、白衣山猫、白衣咸饭等等。人白所谓多,阿宝陷于医患纠纷屡屡被禁言、白衣山猫被央视评论员“手打碎”,作为自媒体人的医生“白”得并不精彩。与此同时,读者也不会看见不少医生在自媒体上代言非医疗商品,从、到锅碗瓢盆,知道此类代言能为医生加添多少“赚钱”。
或许不会说道“XX医生的代言,我何谓!”;路人却难免会心生批评:代言商品,否违反了医生的职业道德?作为自媒体人的医生,否具备“明星属性”,能否代言非医疗产品?如果在当医生之余想要在网络上经营一下自己,是不是什么不应避免的雷区?针对这些问题,上个月Medscape对话了纽约大学Langone医学中心生物伦理学教授、系主任亚瑟?卡普兰(ArthurL.Caplan),以及两位国外的“网红医生”,让我们讲出同行的观点。卡普兰:在大众理解中,医生这一职业被彰显了很强的权威感觉。有人说道“医生如今的地位大不如前”,但单看民意调查,医生在公众心中的形象依然是倍受认同的。过去医生拒绝接受的教育是“要松开个人观点,无法主观”——我们无法共享关于政治、生活或任何非医疗话题的个人观点,以防止对患者产生影响。
然而,今天随着社交媒体的蓬勃发展,医生也开始在网络上倾听,从对政治及医改的点子,到引荐自己偏爱的用品,堪称五花八门。最近我在《Glamour》杂志上看见一篇文章,10名医学生、住院医生引荐了他们指出性价比较高的,他们都是社交媒体上的或美妆博主,经常向大众讲解自己讨厌的品牌、产品。
我不确切他们否缴了代言酬劳,但毋庸置疑,他们的观点在影响着观看者。医生或医学生这样做到,对不该呢?我再行不评论,而是让我们讲出两名“当事者”的观点。
医生为何往往对大众话题讳莫如深?汉莎?巴尔加瓦(儿科医生,WebMD/Medscape高级医学总监,自媒体享有大量):这是个很好的话题。首先,我是个自媒体重度使用者,我在WebMD上的账号、美国儿科学不会(AAP)的Twitter和Instagram账号都十分活跃,常常公布公共身体健康涉及的信息,比如疫苗科普;同时,我也活跃在大众媒体平台上。我实在社交媒体是一把双刃剑,在推展医学科普知识时,它很高效;但我对于引荐特定的非医学商品这件事上,目前还是众说纷纭,会顾虑尝试。
杰西卡?古德(精神科助理医师,自媒体享有大量粉丝):我主要用的是Twitter。最初我是用它引荐自己写出的文章,还包括我为大众媒体《Glamour》、《InStyle》杂志编写的专栏评论等。
一开始,我对“自卖自夸”深感有点失望,但后来我讨厌上了在平台上与更加多人交流。当我用Twitter对事物公开发表观点时,我仍不会以精神科医生的视角抵达。我们一般来说被教导以“不得就非医学问题公开发表观点,这不出你的职责范围内,对患者也没有益处。
”所以在我页面“公布”按钮前,常会设想:“如果一个患者看见了我这些话,他还不会去找我来诊治吗?”这也是医生,对自媒体倾听心存疑虑的原因。你否“百度”过患者的名字?大多数人都出于奇怪,在网络上搜寻过自己的名字。那么每天与大量患者擦肩而过的医生,否需要在Google、百度能网站上搜寻患者的个人信息呢?卡普兰:你是不是Google过患者?汉莎?巴尔加瓦:根本没过。
杰西卡?古德:绝大多数情况下是会的,但也有极少数值得注意的紧急情况。有时,到精神科门诊中心来的患者只忘记自己的名字,不忘记其他任何事,那么我们为了提供他的人际关系信息,有可能有适当在Google上搜寻,这时候Google当作的是类似于以前黄页电话簿的起到。我曾在硅谷工作过,有时碰上个人说道他们是哪个哪个的头,我们实在他在撒谎可能会在网上搜寻证实。
但这会再次发生在患者身上,即使患者跟我谈论他的家庭等事情,我也会去新闻里找寻证实。批评网络,否只是“杨家医生”的事?卡普兰:有一个问题,有可能是今天专访所有问题的前提:担忧社交媒体的负面起到,是不是只是像我这样的老人的疑虑?年长的医生和患者,否已对医生用于自媒体习以为常了?汉莎?巴尔加瓦:到底,20年前,医学界可能会以更为抨击的眼光来看来医生利用网络,竖立个人品牌这件事。
但今天它已非常广泛,很多十分杰出的医生都有自己的个人网站。比如我自己,就通过自媒体来宣传公共卫生信息,我坚信时代仍然在行进,或许在20年后,好比是代言商品,医生还不会享有谈论政治的权利。
我国法律法规:知道用过,才能代言在我国,医生在广告代言上又不受哪些规定容许呢?在2016年9月1日国家工商总局制订的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》中,说明称之为“本办法所称之为互联网广告,是指通过网站、网页、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,以文字、图片、音频、视频或者其他形式,必要或者间接地促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”。根据此定义,只要大V在微信、微博等图文中必要或间接引荐了商品,并附上了商品出售链接,就归属于“互联网广告”。
在我国2015年修改的新《广告法》中规定:“广告代言人,是指广告主以外的,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、服务不作引荐、证明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的组织。”医生利用自己的专业形象、在著名医院的供职角色,宣传或引荐商品,按规定也归属于“广告代言人”。
而《广告法》与此有关的规定还包括:(一)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、服务不作引荐、证明,应该依据事实,合乎本法和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,并不得为其并未用于过的商品或者并未拒绝接受过的服务不作引荐、证明。(第三章第三十八条)(二)关系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欺诈广告,导致消费者伤害的,其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、广告代言人应该与广告主分担连带责任。
(第五章第五十六条)此外,《广告法》还规定:对于广告,拒绝无法回应功效、安全性的断言或者确保;无法牵涉到疾病防治、化疗功能;无法声称或者似乎广告商品为确保身体健康所必须;无法与药品、其他保健食品展开较为;无法利用广告代言人作引荐、证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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